(2017)湘12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向廷、曾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辉,向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218号抗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曾辉,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洪江市。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94年8月22日被原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向廷,男,1992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溆浦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廷、曾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7)湘1224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曾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向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向廷的行为定性错误。向廷在侦查阶段有五次供述曾向他人贩卖毒品,有吸毒人员张某1、张某2、江某的证言及张某1、张某2对向廷进行了辨认,还有从向廷住处搜出的微量电子秤,故应当认定向廷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邝书先、周杰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曾辉、向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需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4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忠泽审 判 员 龚俊利审 判 员 陈燕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赖丽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