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连文展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99号罪犯连文展,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闽062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文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连文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连��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00分,表扬壹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连文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文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