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4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海另、范学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另,范学恒,郑衍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冯海另,男,汉族,村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范学恒,男,1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郑衍振,男,汉族,居民,住济宁市。本院在执行冯海另、范学恒与郑衍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审查,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瑞元审判员  董继金审判员  王冰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