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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玉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631号移送执行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玉明,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福民村。被执行人张玉明缴纳罚金、退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7)吉018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元、退赔偿被害人韩彦波经济损失36560元。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3、2017年3月6日,通过窗口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和企业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玉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并到被执行人张玉明居住地调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恢复执行程序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