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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呈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陈汉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呈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汉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907号原告:上海呈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谷卫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汉宽,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马祥,男。原告上海呈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汉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呈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呈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呈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上海呈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向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澄澄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