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6481-16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帅歌文娱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帅歌文娱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481-1652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帅歌文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新福商业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B。法定代表人杨炳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碧媛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燕文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