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玉铭与裴梦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铭,裴梦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341号原告:韩玉铭,男,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裴梦度,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辛集市。原告韩玉铭与被告裴梦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韩玉铭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铭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玉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