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敬泽与翟云久、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敬泽,翟云久,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魏敬泽,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翟云久,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被执行人: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临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仲启东,经理。申请执行人魏敬泽与被执行人翟云久、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吉020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翟云久、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魏敬泽货款共计人民币539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标准计算);驳回原告魏敬泽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敬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赔偿款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572,947.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143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7,846.00元由两名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