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蓝田县客润来生活超市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蓝田县客润来生活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蓝田县新城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被执行人:蓝田县客润来生活超市。地址:蓝田县新城路农贸市场。负责人:蒋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蓝田县客润来生活超市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香利人民陪审员 张余军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