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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与李君、杨玉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李君,杨玉霞,XX,高敏,张荣成,朱洪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1民初12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负责人:蔡云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职工。被告:李君,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杨玉霞,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XX,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高敏,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荣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朱洪清,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与被告李君、杨玉霞、XX、高敏、张荣成、朱洪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被告张荣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君、杨玉霞、XX、高敏、朱洪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李君、杨玉霞偿还借款本金27,049.96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1月9日的利息3,752.56元,并支付之后的利息,被告XX、高敏、张荣成、朱洪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各签订小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李君、杨玉霞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5日。同日,原告与被告XX、高敏、张荣成、朱洪清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XX、高敏、张荣成、朱洪清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提供给被告使用。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各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张荣成辩称,联保借款担保属实,与朱洪清是夫妻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现没有还款能力。被告李君、杨玉霞、XX、高敏、朱洪清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张荣成质证无异议,被告李君、杨玉霞、XX、高敏、朱洪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与李君、XX、张荣成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李君、XX、张荣成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从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50%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杨玉霞、高敏、朱洪清分别在小额借款联保协议书联保小组成员李君、XX、张荣成配偶处签名。同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与李君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李君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10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约定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杨玉霞在合同借款人配偶处签名。合同签订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向李君发放了全部贷款。至2017年1月9日,李君、杨玉霞名下借款尚欠借款本金27,049.96元,利息3,752.56元。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与被告李君、杨玉霞、XX、高敏、张荣成、朱洪清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与被告李君、杨玉霞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君、杨玉霞应按约定日期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其逾期未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XX、高敏、张荣成、朱洪清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为被告李君、杨玉霞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明确约定的担保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XX、高敏与被告张荣成、朱洪清应对被告李君、杨玉霞的债务各自承担50%的连带责任。被告李君、杨玉霞、XX、高敏、朱洪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君、杨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福利路支行借款本金27,047.96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1月9日止的利息3,752.56元,并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罚息至全部本金返还之日止;二、被告XX与高敏、被告张荣成与朱洪清对被告李君与杨玉霞上述全部债务各自承担50%的连带责任,在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君、杨玉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李君、杨玉霞、XX、高敏、张荣成、朱洪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娟审 判 员  李景荃人民陪审员  朱淑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家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