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连芳申请王振龙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芳,王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芳,男,194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王振龙,男,193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大庆市龙凤区龙永路9门***号。本院在执行王连芳与王振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连芳请求将抵债给被执行人王振龙的铁西街7委10组的190平方米砖平房予以返还。经查,本院于1993年10月23日下发了(1993)安法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王连芳居住的铁西街7委10组砖平房60平方米产权转移给王振龙,于1993年10月30日向安达市房产部门送达了安达市人民法院(1993)安法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王连芳的砖平房产权过户给了王振龙。王振龙于1993年10月将王连芳的铁西街7委10组的房照面积60平方米的砖平房过户到自己名下。1998年4月8日王振龙将其取得的王连芳的60平方米的砖平房出卖给王国祥,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王国祥房屋产权证面积是60平方米。2000年2月2日王国祥将其房照面积为60平方米房屋出卖给王长江,王长江办理了产权证明,砖平房面积为87平方米,2000年2月29日王长江将院内仓房办理了34.85平方米产权证明,王长江居住至今。王长江购买该房屋属于善意取得,依法不能执行回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连芳申请执行王振龙返还其房屋执行回转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