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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9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锋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锋,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350号原告:张伟锋,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金明,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张伟锋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锋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伟锋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钱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