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辉云与孙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云,孙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75号申请执行人:张辉云,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孙晓芳,(曾用名李逢英),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辉云与被执行人孙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祖坤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