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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正文与河南建业置地焦作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文,河南建业置地焦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文。被执行人河南建业置地焦作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正文诉河南建业置地焦作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正文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建业置地焦作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2016)豫0811民初254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