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尚文与郜华林、胡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文,郜华林,胡验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1号原告杨尚文,男,1947年3月15日,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宪法,男,1955年6月7日,汉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郜华林,男,1958年7月25日,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胡验飞,男,1966年10月8日,住西平县。本院2017年7月29日对杨尚文诉郜华林、胡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72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一页第一行第二行的“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一航船队209号”补正为“1947年3月15日,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科教新村142号”。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张迅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