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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7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邵会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会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132号原告:邵会清,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李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振国,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36号。负责人:陈会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天津津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会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邵会清承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纪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