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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邹琳、陈桂兰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琳,陈桂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3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琳,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哈尔滨工业大学设计院工程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兰,女,193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凤(系陈桂兰女儿),女,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联通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惠(系陈桂兰女儿),女,1955年6月15日生,汉族,哈尔滨市海格集团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邹琳因与被上诉人陈桂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琳、被上诉人陈桂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凤、张士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邹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漏水原因及损失的鉴定费用由陈桂兰承担;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陈桂兰承担。事实和理由:1、邹琳在一审中请求陈桂兰限期内更换其卫生间漏水的污水支管,排除对邹琳的漏水妨害。自邹琳2015年10月入住房屋以来,陈桂兰卫生间的洗手盆或地漏只要有人使用,陈桂兰卫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就会经这段漏水的污水支管从邹琳卫生间天棚处渗漏下来,给邹琳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于这段污水支管的漏水问题,邹琳已经多次找陈桂兰及其家属协商,但陈桂兰拒绝更换漏水的污水支管。邹琳、陈桂兰家属和小区物业公司员工曾经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确认过该段漏水污水管道为支管,该支管仅供陈桂兰一户使用,不是多户共用的污水干管,所以小区物业公司不负责维修或更换,应由该支管唯一使用者陈桂兰负责维修或更换,但是陈桂兰仍声称该段漏水的污水支管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或更换,并需同时更换一至四层的污水干管才能解决问题。2、2016年8月15日至17日期间陈桂兰厨房漏水并且家中无人,对邹琳厨房浸泡3天,渗水范围扩大到阳台。陈桂兰在一审中拒绝道歉、赔偿并推卸责任。在一审中邹琳担心司法鉴定的时间成本过高,并没有意识到需要做漏水损失的司法鉴定,希望能在重审或二审中进行漏水损失的鉴定。3、卫生间的漏水问题和厨房漏水造成的损坏困扰邹琳。邹琳因卫生间和厨房的漏水问题,自2015年10月入住以来曾多次找陈桂兰及其家属协商不成。综合考虑到这一年半以来陈桂兰卫生间污水支管漏水给邹琳生活带来的诸多不便,陈桂兰浸泡邹琳厨房和阳台3天造成的损坏,以及邹琳在诉讼阶段请假产生的误工费,在一审中邹琳请求陈桂兰赔偿损失总计10000元,该请求数额在重审或二审中依法重新核算。陈桂兰辩称,邹琳上诉提出的理由不成立。1、邹琳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时要求陈桂兰限期内更换其卫生间漏水的污水支管”。此问题陈桂兰在一审时提供了卫生间漏水点照片,漏水点在主管道上,事发前物业已多次用“堵漏宝”暂时堵上,随时还有可能再漏。主管道坏了一个大窟窿,以前漏就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说得更换管道,得通过楼上楼下连接,当时楼上、楼下住户没同意,当时楼下不是邹琳家,邹琳不知道这些情况,这次主管道处又漏水,水从卫生间天棚处渗入到邹琳家。陈桂兰家楼上也往陈桂兰家卫生间漏水,然后再渗入到邹琳家。所以漏水问题不应由陈桂兰负责,陈桂兰是第一受损失者。陈桂兰不能在此居住的原因就是主管道漏水造成卫生间气味难闻,无法居住,房子一直空着无人居住。邹琳2015年买完房子装修时,陈桂兰的亲属看到邹琳父亲时,就已告知此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必须更换主管道,在此之前陈桂兰已多次找过物业公司,至今未能解决。目前陈桂兰没办法解决。所以邹琳提出的上诉理由根本不成立。2、邹琳在上诉中提出的2016年8月15日-2016年8月17日期间陈桂兰家厨房漏水并家中无人,对邹琳家厨房浸泡长达三天之久问题不现实。事实情况是,厨房上水管弯头处有一个小沙眼,在水盆上方,水是漏在水盆里,正常是水应从下水道流走,一审时已提供照片。因厨房下水地漏原来就不畅通,邹琳在2015年10月未搬来之前,厨房下水道地漏处就多次往陈桂兰家返水,原因是一、二楼把厨房下水道地漏口堵上,下水不通,下水就从三楼地漏口直接返到陈桂兰家厨房地面及阳台上都是水,水又从三楼漏到二楼厨房,所以楼板间和楼下墙体都有渗水,陈桂兰家每次找物业公司来就是通下水管道并没最后解决。可查证一、二楼厨房地漏堵上的情况,所以陈桂兰家里才将地漏用木塞子堵上。在一审时就提供厨房地漏照片。在一审卷中有,一审判决已认定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和关联性。事发时邹琳说让陈桂兰家也将地漏堵上,将来再返水就会堵到四楼,返水就漏不到邹琳家厨房了。邹琳不是考虑解决问题,只是考虑自己。所以这次渗水造成的损失和原来渗水有着因果关系。从邹琳一审时提供的照片上看,厨房地面都没水,事发当天陈桂兰女儿到邹琳家亲眼所见厨房地面没有一点水,都是灰尘,只有五个渗水点在用盆等接着,照片和看到的情况都是盆底部一点点水,而且此房产是20年前装修的厨房,邹琳搬来时并未做任何改动,所以未造成大的损失。邹琳发现厨房渗水在当天未通知物业公司关上水闸,并且当天物业公司来人看了当时情况,说漏点也不大,让两家自己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成。邹琳不是为了解决问题,想通过此事要一万元钱,没有道理。邹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桂兰限期内更换房屋内漏水的卫生间排水管道,排除对邹琳房屋的漏水妨害;2、陈桂兰限期内修缮厨房渗水、漏水事宜,并赔偿邹琳10000元;3、陈桂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桂兰、邹琳系楼上、楼下邻居,分别居住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单元××室、××室。2016年8月15日,陈桂兰家厨房的水龙头管漏水,导致邹琳家房屋渗水,后陈桂兰将漏水处更换,现不漏水。除厨房渗水外,邹琳称房屋的卫生间的支管也漏水,该支管应当由陈桂兰负责维护。诉讼中,经释明,邹琳不申请对漏水原因及损失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邹琳未对漏水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邹琳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陈桂兰抗辩邹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曾提起诉讼,应驳回起诉。因本案与前一个案件的主体不同,故陈桂兰的抗辩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邹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邹琳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邹琳提交的光盘,能够证明2016年8月中旬邹琳家厨房顶棚滴水,本院予以采信。邹琳提交的双方人员及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就卫生间漏水问题谈话录音,不能证明是陈桂兰房屋卫生间支管漏水并应由陈桂兰更换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邹琳诉请陈桂兰限期内更换卫生间漏水的污水支管、排除对邹琳的漏水妨害,以及诉请陈桂兰限期内修缮厨房渗水、漏水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对此一审中经法院释明邹琳放弃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判决驳回租赁的诉讼请求无不当。审理中邹琳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卫生间、厨房的漏水原因及赔偿数额,且其表示请求赔偿10000元的数额系其估算,故在其放弃漏水原因及损失数额鉴定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等规定,本院对邹琳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邹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邹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兴华审 判 员 王爱军审 判 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恭允书 记 员 张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