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文春、张桐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文春,张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耿德宝,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泉,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刘文春,女,1977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桐春,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文春、张桐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楚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