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玉田与路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田,路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5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路善亮,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王玉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路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路善亮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体弱多病,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路善亮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