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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民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融浩、肖献群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融浩,肖献群,黄细弟,郑作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终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融浩,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勍,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梓川,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献群,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细弟,男,汉族,1942年8月10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作明,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陈融浩因与被上诉人肖献群、黄细弟、郑作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陈融浩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融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融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上诉人陈融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焕丹审判员  林 立审判员  张佩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晓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