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喜俊与张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俊,张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646号原告:郭喜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1984年6月4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郭喜俊与被告张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郭喜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资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4年2月起在被告沙场打工,原告从事旱船、开吊车等工作,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每年40000元整。事后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工资时间,在原告一再催促下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8000元,尚欠32000元工资款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喜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丽晶—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