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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行申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绍友、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绍友,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郧西县公安局,兰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4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绍友,男,194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号。负责人王世学,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郧西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高清华,局长。原审第三人兰世新,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瑶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再审申请人吕绍友因诉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郧西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兰世新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行终字第000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绍友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追加郧西县纪工委第一分局和郧西县教育局作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法医鉴定伤情,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请,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吕绍友报案称受到殴打,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受理后对事发当天郧西县教育局门口视频监控进行调取,并对在场人张光兵、黄益建、王意婵进行了询问,均无证据证实兰世新对吕绍友实施了殴打行为,故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对兰世新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吕绍友认为自己在2014年6月10日医院检查诊断的椎体压缩性骨折与2013年12月5日兰世新抱其力度过大过猛有关联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郧西县公安局受理吕绍友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复议决定并履行了送达和告知的义务,其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吕绍友要求追加郧西县纪工委第一分局和郧西县教育局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以及要求法医鉴定伤情的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的不予处罚行政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罚责适当。郧西县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吕绍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绍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争审判员 张思化审判员 吴 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