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黎雪莲、覃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雪莲,覃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黎雪莲,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地岑溪市。被执行人覃颖,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地岑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48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覃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颖向申请执行人李雪莲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执行费2965元。但被执行人覃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覃颖在岑溪市XXXX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9月起(含9月份)提取被执行人覃颖在岑溪市XXXX的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以清偿债务,直至债务履行完毕止,款项直接扣划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审判员 胡光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