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虎与张可可、姜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虎,张可可,姜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2619号原告:周虎,男,1985年7月3日生,汉族,在上海铁路局上班,住六安市金安区,现住,被告:张可可,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姜婵娟,女,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周虎与被告张可可、姜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可可、姜婵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2、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以家庭建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言明年底还款并立下借条一份,原告向被告张可可支付了该款。但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推诿不还,并中断了与原告的联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可可、姜婵娟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条、转账凭证两份,证明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2016年7月5日转账10万元,用我老婆班莉莉的中国银行账户转的,2016年10月27日转账10万元,用我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转的。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可可与原告周虎是朋友关系,被告张可可、姜婵娟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7日,被告张可可立下借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张可可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周虎与被告张可可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偿还借款20万元。债务发生在被告张可可与姜婵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可可、姜婵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虎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20元,由被告张可可、姜婵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刚锋审 判 员 王颖颖人民陪审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