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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孙世洪与王立琴贺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洪,贺昌全,王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4487号原告:孙世洪,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贺昌全,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王立琴,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孙世洪与被告王立琴、贺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世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由被告贺昌全、王立琴连带偿还原告孙世洪借款本金1万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贺昌全于2016年5月2日向原告孙世洪借款一万元,有借条和相应的取款记录印证,本院确认该事实。原告孙世洪与被告贺昌全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虽未约定还款日期,但原告仍可催告被告贺昌全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原告称王立琴为被告贺昌全妻子,主张其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缺乏支撑事实的证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贺昌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一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贺昌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院印)书记员 唐红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