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志忠与滁州醉翁山庄生态农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忠,滁州醉翁山庄生态农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3097号原告:吴志忠,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滁州醉翁山庄生态农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章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73918525H。法定代表人:StevenChen,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志忠诉被告滁州醉翁山庄生态农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