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晓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高晓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58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2,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人高晓,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2017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晓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2、胡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晓家属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胡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胡某1人民币25000元,胡某2人民币1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胡某2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高晓的起诉。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胡某2的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胡某2撤回对被告人高晓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洪东代理审判员 王晓妍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轩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