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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春伟与李影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伟,李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577号申请执行人:郭春伟。被执行人:李影。郭春伟申请执行李影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58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5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广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