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祝军与王红江、宋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祝军,王红江,宋孝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54号原告:张祝军,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锋,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江,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宋孝宏,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祝军与被告王红江、宋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祝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祝军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