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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祝军与王红江、宋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祝军,王红江,宋孝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54号原告:张祝军,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锋,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江,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宋孝宏,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祝军与被告王红江、宋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祝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祝军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