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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85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