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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通江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岳海滨“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626号被执行人:岳海滨,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岳海滨“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岳海滨应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非法所得1152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岳海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岳海滨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出狱后下落不明,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岳海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岳海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缴纳罚金,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裴茂森审 判 员  张 蛟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