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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寸长远危险驾驶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寸长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30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寸长远,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7月6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洱源县看守所。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刑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寸长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华花、何佳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寸长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寸长远无机动车驾驶资格。2017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寸长远饮酒后驾驶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家中往三营街方向行驶。9时25分许,寸长远驾车行至西景线K2272+100米处时,被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寸长远抽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0.2mg/100ml。寸长远因2017年6月20日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被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寸长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户口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材料、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及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2017]毒鉴字第236号鉴定书、血液检验鉴定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及寸长远的抽血及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寸长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寸长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寸长远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寸长远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因该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依法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被告人寸长远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寸长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8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卢燕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