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陈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汉族,1968年12月14日生,住潢川县。被执行人:陈海霞,女,汉族,1975年3月27日生,住潢川县城关镇跃进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豫1526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潢川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潢川县车辆管理中心、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海霞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陈海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