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1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莫贵友、韦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贵友,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1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莫贵友,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鹿寨县。被执行人韦波,男,1964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一初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萍名下与被执行人韦波共有的在柳州市柳邕路104号7栋1单元4-1房产的查封(所有权证号1051324,建筑面积111.8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郭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