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淝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葛贤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滔,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188号森林橙堡B座1801室。法定代表人:郑成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