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萨仁其木格与娜仁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仁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保35号保全申请人:萨仁其木格,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娜仁其其格,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保全申请人萨仁其木格与娜仁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内0726财保3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娜仁其其格在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联社的禁牧卡(卡号xxx)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1年。经本院审查,本院(2017)内0726财保3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6财保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