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5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5756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0883486P。法定代表人:代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永红,女,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振宏物业公司)与刘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振宏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永红给付2014年1月至2017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5081元并承担违约金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日,原告与永川区馨城国际小区业委会签订为期3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继续为馨城国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交费用标准为:2015年6月前按0.90元/平方米·月交纳物业服务费、2015年6月1日起业主按1.00元/平方米·月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系该小区业主,住房建筑面积为129.30平方米,其从2014年1月起被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刘永红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系永川区馨城国际小区业主,应遵守小区业委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其拒不交纳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其交纳物业服务费5081元(129.30平方米×0.90元/平方米/月×17月+129.30平方米×1.00元/平方米/月×24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五)项、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刘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4年1月至2017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50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永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袁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