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磊与程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程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672号原告:李磊,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系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会计,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雷炎大街849号石油家属楼1号楼4单元501室。被告:程立龙,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丰山乡丰合村*组***号,现住海伦市海伦镇盛世桃源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李磊与被告程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程立龙立即给付借款130000.00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程立龙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7日程立龙向李磊借款13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7日。程立龙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程立龙于2017年11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磊借款本金130000.00,并自2016年8月7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计为1450.00元,由被告程立龙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雪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