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雪东与王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东,王富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846号原告:刘雪东,男,现住景洪市。被告:王富华,女,现住景洪市。原告刘雪东与被告王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刘雪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雪东负担。审判员 李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匡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