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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雪东与王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东,王富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846号原告:刘雪东,男,现住景洪市。被告:王富华,女,现住景洪市。原告刘雪东与被告王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刘雪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雪东负担。审判员  李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匡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