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季超俊与夏兴忠、王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超俊,夏兴忠,王宝香,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601号原告:季超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夏兴忠,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王宝香,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刘勇,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超俊与夏兴忠、王宝香、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超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彭胜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