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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玉辉与顾泽昆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辉,顾泽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077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辉。被执行人顾泽昆。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马玉辉与被执行人顾泽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款项的支付义务。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12执30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