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锡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锡祥,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锡祥,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1楼。法定代表人聂金伟。上诉人林锡祥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3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林锡祥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申请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案物业的建设单位湖南万科和顺置业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企业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万科紫台一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上诉人林锡祥与湖南万科和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为该物业的业主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故被上诉人与湖南万科和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林锡祥具有约束力。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提供服务的物业为万科紫台一期,坐落位置为长沙市××心区湘江南路36号,应视为合同约定了提供物业服务的履行地点,该履行地位于长沙市××心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