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侯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20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勇,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公民身份证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199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于2014年4月5日被减刑释放。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卫新,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勇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勇及其辩护人王卫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侯勇通过他人(情况不明)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购买“克隆”出租车一辆,随车带有北京出租汽车营运证一张,后被告人侯勇又伪造北京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一张,经鉴定,上述证件系伪造。2017年7月2日,被告人侯勇在本市海淀区驾驶该“克隆”出租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被告人侯勇的供述,北京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出租车营运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受案登记表,证人罗某、王某证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证明,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扣押、搜查笔录,前科劣迹材料,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侯勇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侯勇此次犯罪并非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不构成累犯,被告人侯勇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侯勇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勇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于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勇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扬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