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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申请执行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宋悦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宋悦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00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宋悦奇被执行人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林秋玉被执行人宋悦奇,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申请执行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宋悦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3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承兑本金9858973.66元及利息(包含复利、罚息)2485802.18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9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二、被告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宋悦奇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宋悦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执行人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宋悦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00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