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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智才与陈芍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才,陈芍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2909号原告:朱智才,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陈芍瑜,女,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朱智才与被告陈芍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智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芍瑜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智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芍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30日,被告陈芍瑜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朱智才借款15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于2016年12月6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故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芍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智才借款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陈芍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庄平人民陪审员  徐林值人民陪审员  徐银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鹏鹏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