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志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刘祖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刘祖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3982号原告:余志远,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湖北省来凤县人,住该县。委托代理人:勾心忠,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金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洪,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祖进,男,土家族,1968年7月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刘祖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志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冉 华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