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飞与石来鹏、柴焕霞、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石来鹏,柴焕霞,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石来鹏被执行人:柴焕霞被执行人: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审结。该案(2016)鲁148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齐河农行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40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