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5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5320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7211287Q。负责人李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女,住青岛市市北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交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需继续查询被告地址,故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士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