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迎翠与徐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迎翠,徐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513号原告:郑迎翠,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徐明明,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东塘路世纪新都C区,原告郑迎翠诉被告徐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迎翠诉称:2014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三个月,并约定利息及违约金。徐明明并用巢湖市世纪新都C区4栋401室房屋的房产证交给原告作为抵押。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被告徐明明交给原告的巢湖市世纪新都C区4栋401室房屋的房产证系伪造,徐明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已被巢湖市公安局以涉嫌信用卡诈骗进行立案侦查,故本院应当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迎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荣军代理审判员 成玉婷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秦 禹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询问笔录时间:2017年9月1日。地点:本院第五法庭审判员:刘荣军书记员:秦禹被询问人:原告郑迎翠,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东方新世界15栋2单元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809290222。审:你诉被告徐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今天你送来了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简单说一下情况。原告郑迎翠:被告借款时将巢湖市世纪新都C区4栋401室房屋房产证抵押给我,起诉后因为被告找不到,且该房子已经被卖给了他人。我到房产局查询了一下房产的情况,被告知我持有的房产证是伪造的,我便报了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审: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和提供的立案告知书,因被告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将驳回你的起诉。原告郑迎翠:知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