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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3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祝跃与被执行人赵正喜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祝跃,赵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祝跃,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正喜,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祝跃与被执行人赵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6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 晴 微信公众号“”